平台推翻“评判官”7:1 评定结果强制卖家退货退款,法院判平台违约
IT之家 9 月 20 日消息,北京互联网法院今日公布了一起案例。一名卖家在某纪念币二手交易平台出售银质纪念币时遭遇退款纠纷,平台随机邀请的“评判官”依据平台规则,以 7:1 的投票比率判定卖家胜诉。原以为纠纷就此结束,但平台随后擅自推翻评定结果,单方面改判并强制卖家退货退款。
IT之家附基本案情:
被告某公司运营一个专注于纪念币二级流转的 C2C 垂直类电商平台,用户可在该平台交易贵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纪念钞等专项商品。原告范某是一名纪念币收藏爱好者,将其个人收藏的一枚银质纪念币(以下简称涉案银币)通过该平台出售给案外买家。
原告范某将涉案银币寄出,货物尚在运输途中,买家便以“商品有问题”为由申请退款。因买卖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相关争议按平台规则被移送至“大家来评判”环节,由平台随机抽取的“评判官”根据实际情况及双方提交的材料作出评定,最终卖家以 7:1 的比率胜出。买家不接受此结果,向相关部门投诉,随后平台自行介入并单方面改判支持买家退货退款。原告拒绝这一处置方式,将平台经营者某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范某诉称, 被告凭借电商平台的优势地位,擅自推翻平台内“评判官”已生效的判定,事后自行修改规则以掩盖违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根本违约,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货款、运费及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某公司辩称, 涉案《平台交易纠纷处理规则》对“大家来评判”的约定为“通过平台随机抽取的评判官根据实际情况及买卖双方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对纠纷进行最终评定”,其中要求双方应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原告在举证时提供的材料因拍摄角度不同、上传信息有限等客观影响,不足以作为有效证据。经平台介入,发现涉案银币存在“白斑”瑕疵,被告有权调整最终评定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电子商务平台有权在法律框架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平台经营者应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被告作为电商平台有义务协助消费者维权,同时有权在法律框架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
涉案《平台交易纠纷处理规则》约定,平台内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时,若自行协商未果,可将纠纷移交“大家来评判”环节,由平台随机抽选的“评判官”进行评定;若双方对结果不服,任何一方均可走法律程序解决。上述规则设立的“一级自行协商、二级平台内随机组成评判官集体表决、三级法律途径解决”的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并未偏袒任何一方,相关条款应属合法有效。
被告介入并调整纠纷评定结果构成违约。 被告主张原告在“大家来评判”中提供的证据隐瞒了涉案银币瑕疵,不属于有效证据,因此其根据公平原则调整结果。法院认为,涉案《平台交易纠纷处理规则》是被告单方预先拟定、未事先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在双方就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从规则原文看,二级纠纷解决机制中有权作出评定的主体应为平台随机抽取的“评判官”。该规则同时约定,若双方对结果不服,任何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规则中未对平台方介入基础合同纠纷并作出终局裁定设定相关权义。按通常理解,上述条款难以解读出“平台有权介入并对证明材料有效性作出判断”,被告的解读方式明显不利于格式合同相对方。因此,法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应按预先制定的规则,通过争议在线解决程序居中处理交易纠纷,并在双方授权范围内采取措施。本案中,被告直接修改评定结果并将款项退还案外买家,实质性地替代了原告和案外买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基础买卖合同纠纷的路径,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货款、运费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范某支付货款、运费及资金占用利息;同时,原告范某应将涉案银币退还被告某公司。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双方均已履行完毕。如需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可访问米兰网址。